结婚登记须要哪些材料
办理依据:
《婚姻法》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
结婚登记
一、办理条件和对象
1、申请人成婚的当事人,双方必需有一人户口在本区。
2、申请人成婚的当事人必需几乎强迫,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,不准他人代替。
3、申请人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,必需达到法定年龄(男:22周岁,女:20周岁),同时必需遵从当地制订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。
4、身体身体健康,不患上法律规定禁令成婚和暂缓成婚疾病。
二、申报资料
1、双方的有效地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。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;
2、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行政村(行政村)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、(姓名、出生年月必需和身份证、户口簿一致);
3、婚检报告(指定市妇幼医院);
4、离过婚的,还须带再婚证件(原件);
5、丧偶的,由另一方到丧生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(必需列明姓名,男或女的丧生日期并盖章)。
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
夫妻双方一起到区注册机关办理,并提交下列资料:
1、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:
2、双方遗失《结婚证》原因的书面证明,并由单位证实盖章:
3、有效地身份证件:
4、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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